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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月 6 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(法释〔2026〕15 号),这是《生态环境法典》首部配套司法解释,2026 年 8 月 15 日与法典同步施行。《生态环境法典》是我国第二部法典,8 月 15 日正式落地,该司法解释共 13 条,聚焦新旧法律衔接,解决法典实施后民事、行政环境案件法律适用难题,坚守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、有利溯及为例外的核心规则。
一般适用标准:按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判断
法律事实发生在8 月 15 日之后:直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;
法律事实发生在8 月 15 日之前:原则适用当时旧法、旧司法解释。
有利溯及例外(可适用新法)
行政案件:旧法作出的行为,新法处罚更轻、或者不认定为违法,适用新法;
违法行为发生在法典实施前,但行为人主动消除污染、开展生态修复、足额缴纳赔偿金,可依据法典规则从轻、减轻处罚,激励企业主动整改修复。
针对环境案件特殊性:持续行为、滞后损
污染、破坏生态行为持续到 8 月 15 日之后才停止,全案适用生态环境法典;
侵权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,但损害后果在法典实施后才显现,适用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。
合同类环境纠纷合同持续履行,引发争议的履行行为发生在 8 月 15 日后,适用生态环境法典。旧法只有原则性规定、法典有细化条款的,可引用法典条文做裁判说理,但裁判依据仍用旧法。
再审案件不溯及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,当事人申请再审,不得适用生态环境法典,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。
生态环境损害具备隐蔽、累积、滞后爆发的特点,大量历史排污行为,损害后果可能在法典实施之后才暴露。该司法解释划清新旧法边界,既保护当事人预期,又兼顾生态修复导向,为法院审理环境民事、行政案件提供统一裁判标尺,保障法典平稳落地过渡。
同时最高法同步开展司法解释清理,对 26 件环境类司法解释、35 件规范性文件、45 件指导性案例开展对标梳理,适配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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